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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实施“高新精英软件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2    来源:宁波国家高新区办公室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宁波软件产业园,更大力度集聚高层次软件和信息化人才,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甬江软件谷、智慧互联湾”核心区,推动宁波数字经济发展,现就实施“高新精英软件人才引进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工作目标,根据《宁波软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8-2030年)》要求,面向海内外择优支持符合软件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方向,有望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应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来区发展。重点引进软件、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产业、集成电路设计等信息技术领域的人才项目,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宁波软件产业园核心区提供智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引进对象包括创业团队、创新团队两类。

  (一)创业团队资格条件

  1.创业团队尚未在区域内落户或落户不足两年。

  2.创业团队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年龄一般均不超过55周岁,且均为全职创业(顶尖人才为团队带头人的,其委托代理人须在区全职工作)。

  3.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学位(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学士学位),团队成员一般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3年(含)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团队负责人或成员拥有2年以上自主创业经验,或在世界知名软件(互联网)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软件和信息技术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市场运行规则,有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5.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6.团队申报时已在区内创办企业的,申报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40万元;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团队申报时未在区创办企业的,须承诺拟创办企业达到上述要求。

  7.申报团队须承诺所创办企业十年内不搬离高新区。

  (二)创新团队资格条件

  1.创新团队带头人尚未到高新区工作或工作不超过一年。

  2.团队一般由行业内专业技术人才组成,项目符合宁波软件产业园区规划发展导向,能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团队正式成员不少于3人(含团队带头人,至少2人存在合作关系)。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视情放宽至硕士学位),曾在高校院所、科研院所或业内国内外知名企业中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研发工作。团队成员都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团队管理结构合理,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引进后应全职在我区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并与依托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能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加快推进宁波软件产业升级,提升工业信息化水平。

  5.依托单位一般为在区注册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含企业性质的研究院)。其中,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重点引进的项目所创办企业,需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在业内或行业细分领域处于优势地位,且具有一定公知性。其他依托单位(不含科研机构)申报时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依托单位须承诺对入选团队项目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项目资助资金。

  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当年度引才公告执行。

  三、认定程序

  (一)报名初审

  符合条件的团队向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申报,受理单位对团队项目进行审核后,提交人社局(组织部)进行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

  人社局(组织部)按公告要求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建议专家评审团队名单。

  (三)专家评审

  人社局(组织部)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尽调建议名单。

  (四)尽职调查

  人社局(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对申报团队及项目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对照申报书中相关内容进行真实性查证,对项目在区落地后的发展前景做出专业判断。

  (五)会议审定

  人社局(组织部)根据评审结果和尽调结果,拟定建议名单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四、支持政策

  (一)创业团队分ABCD四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和150万元的资助。创新团队分ABCD四类,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助。其中,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对其实际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资助经费。

  (二)入选的团队,根据甬高科〔2016〕39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照“高新精英计划”入选团队标准享受相关政策。其中,创新团队不享受人才创办企业场地租金补贴、企业突出贡献奖励、创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三)入选的团队同时可根据《关于加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9〕11号)享受相关政策,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

  五、管理办法

  政策经费分三期拨付,拨付比例为40%、30%、30%,同时对入选团队实行合同化管理,具体按照《高新精英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已入选“高新精英计划”和“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的团队及个人项目,不再申报“高新精英软件人才引进计划”。

  (二)入选“高新精英软件人才引进计划”的团队或其成员,申报并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区级配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每个入选项目的政策执行期为五年。创业团队项目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申报时未在区内创办企业的,须在入选后6个月内注册企业),创新团队自团队带头人到岗之日起计算(申报时未到岗的,须在入选后6个月内到岗)。执行期满后,因不符合政策拨付条件而未拨足资助的,不再予以拨付。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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