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工作在引导科技创新、支持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作用,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对象
(一)本意见所指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注册在高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授信银行”)及与之合作共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二)有意向与高新区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建一支“专业、专职”的科技信贷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科技信贷运行机制,并将业务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审核,审核批复后按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范围
(三)本意见所指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应在高新区,申请贷款前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软件企业和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3. 按照《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企业;
4. 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6〕81号)要求,已经入选的独角兽、瞪羚、初创示范企业;
5. 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管理相关办法,已经过认定的企业;
6. 经高新区有关部门推荐并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
7. 以上六类企业其法人或控股股东申请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流程
(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街道及专业园等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报送相关认定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根据本意见“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范围”的相关规定审核并上报汇总名单给科创局,科创局受理并公示汇总名单,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科创局发文公布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名单。企业库视情况定期更新,年度更新不少于一次。
四、补助和支持内容
(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由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保险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六)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高新区财政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1. 风险补偿资金由高新区财政一次性出资500万元,同时对风险补偿资金存量金额设立警戒线,余额低于50%时,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充至500万,累计补充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2. 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七)风险补偿资金在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设立专户,委托科技支行运作管理,并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八)对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4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剩余部分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与授信银行按比例分别承担。
(九)授信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30%。
(十)授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年度累计贷款不少于1000万元,贷款企业不少于5家。
五、申请程序及材料
(十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授信银行须在贷款逾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科创局,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的,由授信银行向科创局提出补偿申请,科创局在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补偿的决定。做出同意补偿的决定后,由授信银行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按补偿比例划扣逾期贷款本金。
(十二)申请风险补偿的授信银行应向科创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 高新区科技信贷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贷款合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法人或控股股东名义申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的还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4. 借款证明;
5. 还款证明(如有);
6. 贷款前一年的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7. 贷款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贷款,委托授信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结果及时通报科创局。
追偿过程中如有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比例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追偿过程中如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等追偿无果的情况下,经科创局确认,对补偿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并向科创局递交如下材料备案:
1. 授信银行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
2.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裁定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 科创局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
六、附则
(十四)各金融机构及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偿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五)市、区两级对于同一事项的支持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7〕88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发放的授信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合同期满。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