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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现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高新区范围内,符合公租房二期保障政策的群体,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水平),经核准予以实物配租但暂无房源分配的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以下合称“企业人才”)家庭或个人。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户均不低于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4平方米核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应当扣减住房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差额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20元,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水平60%以上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20元。

  (二)企业人才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按户36平方米核定,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即当前补贴标准为按户每月404元。企业人才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需求,在本区工作期间,连续且不间断享受公租房货币化租赁补贴仅限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含)。

  三、其他规定

  申请、发放和退出等流程按《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甬高科〔2019〕81号)等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公布的租金补贴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甬高科〔2017〕6号)文件,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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