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工作在引导科技创新、支持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作用,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对象
(一)本意见所指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注册在高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授信银行”)及与之合作共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建一支“专业、专职”的科技信贷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科技信贷运行机制,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高新区经发局审核。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范围
(三)本意见所指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应在高新区,申请贷款前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
(四)由经发局会同各街道和专业园共同商议后,确定拟扶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拟扶持企业库每年更新一次。进入拟扶持企业库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软件企业和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3.按照《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企业;
4.按照《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高新 [2007]228号)要求,已经过认定的企业;
5.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甬高新 [2016]81号)要求,已经入选的独角兽、瞪羚、初创示范企业;
6.经高新区有关部门推荐并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
7.以上六类企业其法人或控股股东申请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三、补助和支持内容
(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由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保险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六)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高新区财政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1.风险补偿资金由高新区财政一次性出资1000万元,同时对风险补偿资金存量金额设立警戒线,余额低于50%时,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充至初始规模,累计补充的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2.经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3.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七)风险补偿资金在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设立专户,委托科技支行运作管理,并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八)对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4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剩余部分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与授信银行按比例分别承担。
(九)授信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30%。
(十)授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年度累计贷款不少于1000万元,贷款企业不少于5家。
四、申请程序及材料
(十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授信银行须在贷款逾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经发局,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的,由授信银行向经发局提出补偿申请,经发局将在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补偿的决定。作出同意补偿的决定后,由授信银行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按补偿比例划扣逾期贷款本金。
(十二)申请风险补偿的授信银行应向经发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高新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贷款合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法人或控股股东名义申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的还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4.借款证明;
5.还款证明(如有);
6.贷款前一年的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7.贷款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贷款,委托授信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比例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补偿款的企业,经经发局同意,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十四)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经发局确认,对补偿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申请核销需递交如下材料:
1.授信银行向经发局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经发局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
五、附则
(十五)各金融机构及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偿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市、区两级对于同一事项的支持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十七)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发放的授信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合同期满。
(十八)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