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产业发展,推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提效增速,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修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筑业发展领域,若无特殊说明,意见中的“企业”均指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提高企业综合实力方面
1.落户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一级企业(引进当年或前一年,省内产值达到5亿)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30万元。
2.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或从区外引进特级、二级晋升为一级或从区外引进一级、三级晋升为二级或从区外引进二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或从区外引进一级、三级晋升二级或从区外引进二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由乙级晋升为甲级、丙级晋升为乙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企业转型发展方面
1.完善产业结构体系。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功能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方向发展,鼓励造价咨询、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发展。对完成单项合同的工程费用首次达到2亿元(房建)、1亿元(市政)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3亿元(房建)、2亿元(市政)的,奖励8万元。
2.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拓展,新获上述行业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加强质量、安全保障方面
1.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钱江杯”“国家优质工程奖”“甬江杯”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建企业(含监理、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晋级补差计奖。
2.完善工程安全保障体系。对获得全国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浙江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宁波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晋级补差计奖。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研究发展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工艺。企业创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上年度省内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工程。对区建筑业企业参建的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区属国有公司投资、参股的项目除外),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工程结算款的5‰金额给予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奖励。
(六)营造良好建筑业发展环境方面
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建筑、市政、绿化、装修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三、附则
(一)建筑业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失信事件,取消该企业当年度申报资格。
(二)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或区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优惠条款执行。如遇上级政府及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三)对享受落户奖励的新落户企业在我区的服务期应10年以上,新落户企业特指2020年1月1日后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
(四)企业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额度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为限(除落户奖励)。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甬高科〔2017〕7号文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20年11月4日